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89号
刘爱荣:
你因与上蔡县人民政府、河南中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领置业)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上蔡县人民政府在刘爱荣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予以出让,上蔡县人民政府明知中领置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系违法转包取得,且在刘爱荣的土地使用权存在的情况下仍向其颁发相关手续,程序违法。请求进入再审,予以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蔡县人民政府在为刘爱荣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旧城改造需要,于2012年7月至8月发文收回了刘爱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了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至此,刘爱荣对争议土地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中领置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争议土地使用权后,上蔡县人民政府依其申请,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刘爱荣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刘爱荣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审以此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