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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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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雄鹰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给付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79号 泌阳县雄鹰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雄鹰公司): 你公司因与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泌阳县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79号

泌阳县雄鹰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雄鹰公司):

你公司因与泌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泌阳县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公司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采信了非法证据,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请求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泌阳县人社局认定雄鹰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雄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更与否,均不影响雄鹰公司应支付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泌阳县人社局指令雄鹰公司限期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正确。据此,原审判决驳回雄鹰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你公司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