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禹行初字第31号 原告:倪永胜,男,生于1974年9月6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镇西河庄5组。 委托代理人:王三根,禹州市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温高峰,系该镇镇长。 第三人:田红晓,女,生于1980年8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浅井镇散驾村3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永胜诉被告禹州市朱阁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田红晓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倪永胜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朱阁镇人民政府、田红晓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倪永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永胜承担。 审 判 长 连耀辉 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 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