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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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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永胜诉被告禹州市朱阁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田红晓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禹行初字第31号 原告:倪永胜,男,生于1974年9月6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镇西河庄5组。 委托代理人:王三根,禹州市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阁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温高峰,系该镇镇长。 第三人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禹行初字第31号

原告:倪永胜,男,生于1974年9月6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镇西河庄5组。

委托代理人:王三根,禹州市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阁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温高峰,系该镇镇长。

第三人田红晓,女,生于1980年8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浅井镇散驾村3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永胜诉被告禹州市朱阁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田红晓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倪永胜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朱阁镇人民政府、田红晓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倪永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永胜承担。

审 判 长  连耀辉

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

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路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