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绍卿,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风顺,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道珂,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桂香诉被告禹州市民政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桂香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禹州市民政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桂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香承担。 审 判 长 连耀辉 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 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