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禹行初字第35号 原告:金岩,男,生于1989年7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颍川办金坡村6组。 法定代表人:常广林,该局局长。 原告金岩诉被告禹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一案,我院于2014年10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岩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禹州市烟草专卖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岩承担。 审 判 长 张世飙 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 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