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禹行初字第3号 原告:滕中斌,男,生于1944年6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西大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靳建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靳炳灿,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中斌诉被告禹州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滕中斌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滕中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子奇 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 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