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禹行初字第16号 负责人:苗红敏,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孟治甫,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发欣,该中心主任。 第三人:王庆先,男,生于1957年2月26日,住禹州市花石镇王庄村三组。 原告禹州市花石镇王庄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被告禹州市林业发展中心行政许可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禹州市花石镇王庄村第三村民小组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禹州市林业发展中心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禹州市花石镇王庄村第三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州市花石镇王庄村第三村民小组承担。 审 判 长 连耀辉 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 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