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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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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景伟诉被告禹州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被告:禹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举,该局交警队民警。 原告霍景伟诉被告禹州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1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禹州市公

被告:禹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举,该局交警队民警。

原告霍景伟诉被告州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1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禹州市公安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霍景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景伟承担。

审 判 长  连耀辉

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

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路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