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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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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红云诉桐柏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27号 原告岳红云,女,1940年7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淮松,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严克杰,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陈耀明、胡波,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27号

原告岳红云,女,1940年7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淮松,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严克杰,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陈耀明、胡波,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胡海,男,1974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红云诉被告桐柏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红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岳红云撤回对被告桐柏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