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禹行初字第5号 原告:潘建伟,男,生于1963年7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滨河路2号。 委托代理人:梁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靳建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靳炳灿,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潘秀君,女,生于1953年8月24日,汉族,住禹州市颍川西路粮油议价公司院。 委托代理人:于群海,男,生于1944年8月9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燕庄2组。 委托代理人:熊国良,禹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伟诉禹州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潘秀君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潘建伟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建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子奇 审 判 员 连耀辉 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