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潘建伟诉禹州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潘秀君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禹行初字第5号 原告:潘建伟,男,生于1963年7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滨河路2号。 委托代理人:梁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靳建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靳炳灿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禹行初字第5号

原告潘建伟,男,生于1963年7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滨河路2号。

委托代理人:梁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靳建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靳炳灿,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潘秀君,女,生于1953年8月24日,汉族,住禹州市颍川西路粮油议价公司院。

委托代理人:于群海,男,生于1944年8月9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燕庄2组。

委托代理人:熊国良,禹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伟诉禹州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潘秀君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潘建伟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建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子奇

审 判 员  连耀辉

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路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