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禹行初字第32号 原告:杨跃超,男,生于1980年3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新村巷29号。 委托代理人:张晓君,女,生于1982年2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方岗乡西薛庄村。 法定代表人:靳建章,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史永涛,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4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董村5组。 原告杨跃超诉被告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史永涛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杨跃超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4月13日,依法作出(2011)禹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杨跃超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作出(2012)许行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撤销禹州市法院(2011)禹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二、发回禹州市法院重审。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跃超又在本院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原告申请中止本案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12)禹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4年3月10日,原告杨跃超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跃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跃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子奇 审 判 员 连耀辉 人民陪审员 张瑞瑞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