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30号 原告孙森峰,男,1964年3月出生。 法定代表人安金勋,任镇长职务。 原告孙森峰诉被告桐柏县平氏镇政府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主动向其提出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森峰撤回对被告桐柏县平氏镇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