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16号 原告何胜旺,男,1988年7月出生。 法定代表人聂文甫,任局长职务。 原告何胜旺诉被告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颁发工商营业执照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所诉行政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胜旺撤回对被告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