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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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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伟与周金保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平民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王明伟,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生。 被申请执行人周金保,男,汉族,1963年10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明伟诉被申请人周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平民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王明伟,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生。

被申请执行人周金保,男,汉族,1963年10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明伟诉被申请人周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2年6月28日对被告的车辆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已经执行和解,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周金保的豫SBF586号轿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勇提供的担保物房屋一套(信浉房权证十三里桥乡字第360149号)的查封。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