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平法执字第528—2号 申请执行人吴芝云,女,1961年8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邓红恩,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邓勤学,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凯恩国际家居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邓红恩,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邓红恩、邓勤学、信阳市平桥区凯恩国际家居物流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吴芝云借款1339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邓红恩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建业路支行,帐号4367422432240045058存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