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法执字第00167号 申请执行人张宝荣,女,1959年7月生。 被执行人冯鑫,男,1967年10月生。 本院在执行张宝荣申请执行冯鑫合伙结算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宝荣于2014年4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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