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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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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培强与顾怀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平法执字第235号 申请执行人尹培强,男,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 被执行人顾怀成,男,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初字第214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平法执字第235号

申请执行人尹培强,男,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

执行人顾怀成,男,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初字第2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顾怀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顾怀成三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顾怀成以无现款给付为由未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以被执行人顾怀成开发且所有的位于平桥区彭家湾乡中学南院墙外的六套门面房抵还下余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顾怀成所有的位于平桥区彭家湾乡中学南院墙南部的门面房六套作价交付申请执行尹培强抵偿下余借款本息【房屋为座西门朝南那一排,从北按顺序向南数为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第四间、第五间、第六间,每间(套)上下二层半结构,每套建筑面积为125.6㎡,未办理房屋登记等手续】。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