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27号
张有:
你因与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二里村委第四村民组(以下简称第四村民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行终字第1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第四村民组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且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存在,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有系齐海乡张庄村村民,其经批准使用第四村民组集体土地作为宅基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本案所诉土地证因换发新证已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二审确认上蔡县人民政府存在违章颁证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