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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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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小峰、冯小菊与平舆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撤诉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小峰,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生,驻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大冯十三队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小菊,女,汉族,1966年6月1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小峰,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生,驻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大冯十三队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小菊,女,汉族,1966年6月15日生,住址同上,系曾小峰之妻。

被申请人平舆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怀德,县长。

再审申请人曾小峰、冯小菊与平舆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行终字第2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理过程中,曾小峰、冯小菊以与平舆县人民政府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11日申请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小峰、冯小菊的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曾小峰、冯小菊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