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小峰,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生,驻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大冯十三队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小菊,女,汉族,1966年6月15日生,住址同上,系曾小峰之妻。 法定代表人张怀德,县长。 再审申请人曾小峰、冯小菊与平舆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行终字第2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理过程中,曾小峰、冯小菊以与平舆县人民政府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11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小峰、冯小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曾小峰、冯小菊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