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32号
白国启:
你因与上蔡县公安局、白毛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法行终字第2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白毛的伤不是白国启造成;上蔡县公安局作出处罚所依据的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原审对证人证言予以认定错误。
经本院审查认为,在上蔡县公安局提交的对白国启处罚的证据材料中,白国启、白毛的陈述与证人任占英、程定等人的证言可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白国启和白毛发生争执时,白毛左前臂受伤的事实,上蔡县公安局对白国启进行处罚正确。本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