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焦行申字第5号
曹前:
你因与沁阳市太行办事处清平社区第一小组、张作云,沁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3)焦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沁阳市政府在办证过程中程序违法为由撤销申请人的土地证,适用法律错误;仅就程序问题进行审查,不注重实体的审查回避了申请人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实体问题,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沁阳市人民政府给曹前颁证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用途变更应依法批准的规定,未查清土地使用人与申请土地登记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情形原审法院裁定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你们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