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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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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炫彤、姬长有与沁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沁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为拆迁行政裁决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焦行申字第4号 刘炫彤(刘宝爱、刘保爱)、姬长有: 你们因与沁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沁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为拆迁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06)沁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决,向本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焦行申字第4号

刘炫彤(刘宝爱、刘保爱)、姬长有

你们因与沁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沁阳市市场发展务中心为拆迁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不沁阳市人民法院(2006)沁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决,向本院申诉。你们的主要理由是:沁房拆裁字(2005)第4、5、8号行政裁定书时申诉人因故不在家,没有及时收到,多日后回家才发现并及时写好诉状递交法院,没有超期的事实存在;申诉人没有拆迁证,也没有提供拆迁证的义务,同时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院应当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证据,并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诉人长期信访的事实,不能作为申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证据。

综上,原审法院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们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