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焦行申字第1号
石春仙:
你因与温县祥云镇人民政府撤销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1)焦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申请再审称,温县祥云镇政府对宅基地争议的再次处理违反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存在未通知申请人、没有质证、送达、立卷等程序违法行为,所作撤销决定没有事实支撑、未适用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未依法审查证据,所作维持判决错误。你要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祥云镇政府的相关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自己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祥云镇政府撤销自己原先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未超越职权。第二,争议宅基地先由温县人民政府登记在董文亭名下,故祥云镇政府撤销自己所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有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祥云镇政府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后,发现争议宅基地登记在在董文亭名下,遂将原决定撤销,不属于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也不属于缺乏法律依据、滥用职权。第三,本案不能将祥云镇政府未通知当事人、没有质证、立卷等情形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第四,原审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和审查,诉讼程序合法。
综上,祥云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错误。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