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焦行申字第00009号
高有军、高有成、高有禄:
你三人因与武陟县大封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本院(2009)焦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三人申请再审称:争执的宅基地位于河南省武陟县大封镇驾部三村。1950年土改期间,人民政府给申请人祖父高保林颁发1950年土地房产证。2007年3月12日镇政府下达(2007)大政处字(01)号决定,(一)责令第三人原天河停止一切施工行为维持现状;(二)由村委会合理安排。申请人之父不服镇政府两次处理,提起行政诉讼,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决镇政府违法。2007年11月14日镇政府作出(2007)大政处字(03)号,将争执宅基地确权给第三人之父原火成。2008年6月11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决镇政府违法。判决生效后,镇政府拒不履行,2008年8月19日,申请人依镇政府行政不作为,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12月19日,武陟县判决镇政府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职责违法。2008年11月20日镇政府下达(2008)大政处字(01)号将争执宅基地(包括申请人之父管理的三分之二)确认给第三人,申请人依法行政复议,一审、二审予以维持。
申请人认为,在人证、物证面前,一审二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维持政府《决定书》,人民法院用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庇护镇政府和第三人侵权行为。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行政判决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特向贵院提起申请,请求贵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武陟县大封镇人民政府(2008)大政处字(01)号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有军等三申请人依据其持有的1950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来证明其对争议的宅基地有使用权,但1950年的土地所有权证,随着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变化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法律效力,原天河家人在争议的宅基地上已经居住30余年。武陟县大封镇政府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方便生产、有利生活原则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所以,一、二审根据本案争议土地实际使用状况作出的判决,应予维持。高有军等三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的规定,对你三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