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33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民,男,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法定代表人孙春方,男,任所长。 第三人于长江,男,1977年1月9日生,汉族。 第三人江艳霞,女,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 原告汤阴县城关镇北关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汤阴县房地产管理所给第三人于长江、江艳霞颁发的编号为201xxxxxx7号房产证,原告汤阴县北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阴县城关镇北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城关镇北关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汤阴县城关镇北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汤阴县城关镇北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田青旭 审判员 宋 飞 审判员 杜振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