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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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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霞与内黄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7号 原告杨秀霞,女,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内黄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肖英亮,男,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彦锋,内黄县公安局民警。 原告杨秀霞不服被告内黄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7号

原告杨秀霞,女,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内黄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肖英亮,男,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彦锋,内黄县公安局民警。

原告杨秀霞不服被告内黄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编号410527-1xxxxxxxxx0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杨秀霞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秀霞以愿意主动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秀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秀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秀霞负担。

审判长 宋 飞

审判员 田青旭

审判员 杜振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