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7号 原告杨秀霞,女,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肖英亮,男,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彦锋,内黄县公安局民警。 原告杨秀霞不服被告内黄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编号410527-1xxxxxxxxx0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杨秀霞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秀霞以愿意主动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秀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秀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秀霞负担。 审判长 宋 飞 审判员 田青旭 审判员 杜振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