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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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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路与汤阴县公安局及第三人李福来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48号 原告李海路,男,1961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忠良,男,1947年5月2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系原告亲戚) 被告汤阴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乔江,男,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林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4)内初字第48号

原告海路,男,1961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忠良,男,1947年5月2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系原告亲戚)

被告汤阴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乔江,男,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林达,男,汤阴县公安局白营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福来,男,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海路诉被告汤阴县公安局及第三人福来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告汤阴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海路及委托代理人陈忠良,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林达,第三人李福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海路不服被告汤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海路于2014年12月4日以被告汤阴县公安局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海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海路负担。

审判长  田青旭

审判员  宋 飞

审判员  史海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