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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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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保顺与内黄县公安局豆公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5号 原告赵保顺,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合申,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公安局豆公派出所。 代表人张海顺,男,任所长。 委托代理人冯新波,内黄县公安局豆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5号

原告赵保顺,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合申,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公安局豆公派出所

代表人张海顺,男,任所长。

委托代理人冯新波,内黄县公安局豆公派出所民警。

委托代理人武胜超,内黄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第三人王先娥,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保顺不服被告内黄县公安局豆公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赵保顺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后,原告赵保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保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保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保顺负担。

审判长  田青旭

审判员  宋 飞

审判员  杜振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