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5号 原告赵保顺,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合申,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表人张海顺,男,任所长。 委托代理人武胜超,内黄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第三人王先娥,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保顺不服被告内黄县公安局豆公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赵保顺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后,原告赵保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保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保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保顺负担。 审判长 田青旭 审判员 宋 飞 审判员 杜振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