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52号 原告戴贵安,男,1959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表人郑建民,男,任局长。 原告戴贵安不服被告汤阴县盐业管理局盐业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告汤阴县盐业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戴贵安,被告汤阴县盐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郑建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暴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贵安不服汤阴县盐业管理局盐业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戴贵安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贵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戴贵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戴贵安负担。 审判长 宋 飞 审判员 田青旭 审判员 杜振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