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51号 原告张欢,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 原告张欢诉被告汤阴县公安局白营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原告张欢于2014年12月4日以被告汤阴县公安局白营派出所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欢负担。 审判长 田青旭 审判员 宋 飞 审判员 杜振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