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翟付秀,女,1956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安希顺母亲。 法定代表人肖英亮,男,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刚,内黄县公安局宋村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安书臣,男,1954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希顺诉被告内黄县公安局及第三人安书臣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于2014年5月12日向被告内黄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克俭、翟付秀,被告委托代理人贾宇、卢刚,第三人安书臣及委托代理人刘利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安希顺因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希顺不服被告内黄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希顺于2014年6月24日与以被告内黄县公安局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希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希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希顺负担。 审判长 宋 飞 审判员 田青旭 审判员 杜振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