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禹行初字第14号 原告:赵廷杰,男,生于1962年6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无梁镇无梁村3组。 法定代表人:刘烨,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廷杰诉被告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我院于2014年6月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廷杰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禹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廷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世飙 人民陪审员 柴丹丹 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