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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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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金梅诉被告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安占峰、朱荣欣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禹行初字第30号 原告:刘金梅,女,生于1947年11月27日,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1号街坊14栋4门洞303号。 委托代理人:赤丙珍,男,生于1947年11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南环路西段化轻公司。 被告:禹州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禹行初字第30号

原告:刘金梅,女,生于1947年11月27日,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1号街坊14栋4门洞303号。

委托代理人:赤丙珍,男,生于1947年11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南环路西段化轻公司。

被告:禹州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东旭,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占峰,男,生于1977年10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张得乡许楼村2组。

委托代理人:杨晓峰,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荣欣,女,生于1977年3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张得乡许楼村2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梅诉被告禹州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占峰、朱荣欣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刘金梅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发》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金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子奇

审 判 员  连耀辉

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路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