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禹行初字第30号 原告:刘金梅,女,生于1947年11月27日,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1号街坊14栋4门洞303号。 委托代理人:赤丙珍,男,生于1947年11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南环路西段化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旭,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安占峰,男,生于1977年10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张得乡许楼村2组。 委托代理人:杨晓峰,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荣欣,女,生于1977年3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张得乡许楼村2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梅诉被告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安占峰、朱荣欣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刘金梅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发》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金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子奇 审 判 员 连耀辉 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