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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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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怡不服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鲁行初字第39号 原告郝某怡,女,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法定代理人郝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郝广辉,男,生于1969年2月8日,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被告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5)鲁初字第39号

原告郝某怡,女,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法定代理人郝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郝广辉,男,生于1969年2月8日,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被告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任长吉,局长。

原告郝某怡不服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即未预交,又无提出缓缴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即未预交又不提出缓缴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杨德华

审判员  李三光

审判员  陈玺暄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