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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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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卫行初字第2号 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怀宣。 被告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 代表人张涛,局长。 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不服工商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卫行初字第2号

原告河南中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怀宣。

被告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

代表人张涛,局长。

原告河南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不服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2014年10月14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作出平卫工商处字(2014)第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举办的“开盖有奖、再来一瓶”有奖促销活动属于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决定对该公司予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四万元的处罚。

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0月17日,被告使用韵达快递向原告送达了平卫工商处字(2014)第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处罚四万元。在此之前,原告并未收到被告的任何调查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被告提取的产品包装上没有当事人和见证人的签字,没有提供单位盖章,不能证明是原告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平卫工商处字(2014)第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辩称:1、被答辩人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事实清楚。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沃”体质能量强化型维生素饮料的瓶体包装上标注有“开盖有奖、再来一瓶”字样,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但没有公示所设奖的总金额、数量等事项。其行为不仅妨碍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是不正当的违法有奖销售行为。2、我局认定被答辩人违法事实的必要证据充分。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事实进行了现场检查、抽样取证等调查活动,获取了当事人的企业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记录、“中沃”体质能量强化型维生素饮料(600ml)样品及瓶体包装等证据,证明了被答辩人存在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事实。3、我局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2014年6月30日、8月15日,我局先后两次向被答辩人邮寄送达调查通知书,2014年9月19日邮寄送达听证告知书,被答辩人收到后拒不配合调查,不提供任何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也未提出申辩理由和要求举行听证。4、平卫工商处字(2014)第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证据1-3、当事人基本信息;4、提取的当事人产品包装;5-6、现场笔录;7、抽样取证记录。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在平顶山销售的产品存在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事实;证据8、立案表;9-16、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7-19、调查终结报告;20-23、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审核表;24-27、催告书及送达回证;28-32、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33-37、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38-41、管辖及有关事项审批表、相关法律依据;42、执法人员身份证明。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依照程序报批,程序合法。

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义马市工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2、济源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闽侯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4、宁夏中卫市工商局受理投诉举报答复;5、福建省屏南市行政处罚决定书;6、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工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以上证据证明市场上有仿冒原告产品的仿冒品存在,被告所提供的实物证据不一定是原告生产;7、被告寄送调查通知书、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的签收对比图,证明原告未收到调查通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经过庭审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2014年5月20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就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进行有奖销售案,报请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管辖,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批复同意由卫东分局查办该案。2014年5月21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以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进行有奖销售,决定立案调查。2014年6月24日上午,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的执法人员到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与黄金路交叉口,对位于该处的双汇34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的货架上摆放有各种饮料、纯净水及各种食品。其中,该店正在销售的“中沃”体质能量强化型维生素饮料(净含量600ml)的瓶体包装上标注有“开盖有奖、再来一瓶”等内容,但其内容没有公示所设奖的总金额、数量等事项,该饮料的瓶体包装上标称的生产者为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的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从20瓶饮料中随机抽取了样品2瓶,另行制作了抽样取证记录。

2014年6月30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制作了平卫工商调通字(2014)第21号调查通知书,要求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委派人员前来接受调查;当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将该调查通知书通过韵达快递向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收件人为办公室负责人。2014年7月6日,该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为“客户拒收”。2014年8月15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的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工商系统内部业务网,取得了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当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制作了平卫工商调通字(2014)第25号调查通知书;8月16日,将该调查通知书向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收件人姓名为“王怀宣”。邮件跟踪记录显示,该邮件于2014年8月17日到达并签收,收件人签名为“王”。2014年9月19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制作了平卫工商听告字(2014)第7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9月23日,将该听证告知书向向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邮件跟踪记录显示,该邮件到达并签收,但收件人签名较为潦草,不易辨认。

2014年10月14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作出平卫工商处字(2014)第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举办的“开盖有奖、再来一瓶”有奖促销活动属于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决定对该公司予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四万元的处罚。当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将该处罚决定书向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邮件跟踪记录显示,该邮件于2014年10月15日到达并签收(原告主张该邮件的实际收到时间为2014年10月17日)。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2年至2014年间,济源市、义马市、闽侯县等地出现多起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仿冒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体质”能量饮料的行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进行了查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