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卫行初字第6号 原告田留棉。 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第一公安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楝香街。 法定代表人郭关照,局长。 原告田留棉诉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第一公安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留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田留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留棉负担。 审判长 窦平安 审判员 董亚楠 审判员 任国民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