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卫行初字第1号 原告黄宗会,男。 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中段291号。 法定代表人侯树岭,支队长。 原告黄宗会诉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不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不予受理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宗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宗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宗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宗会负担。 审 判 长 窦平安 审 判 员 张冯现 人民陪审员 朱 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旭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