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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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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昌与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第三人王纪红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卫行初字第51号 原告张克昌。 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朝平,局长。 第三人王纪红。 原告张克昌诉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第三人王纪红不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卫行初字第51号

原告张克昌。

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朝平,局长。

第三人王纪红

原告张克昌诉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第三人王纪红不服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克昌以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克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克昌负担。

审 判 长  窦平安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周旭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培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