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卫行初字第51号 原告张克昌。 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朝平,局长。 原告张克昌诉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第三人王纪红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克昌以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克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克昌负担。 审 判 长 窦平安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周旭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培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