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卫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朱高峰,男。 法定代表人耿勇军,局长。 法定代表人孙新富,总经理。 原告朱高峰诉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河南世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城乡规划许可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高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高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窦平安 审 判 员 董亚楠 人民陪审员 周旭璐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东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