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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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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高峰与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河南世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乡规划许可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卫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朱高峰,男。 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开源路湛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耿勇军,局长。 第三人河南世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孙新富,总经

河南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卫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朱高峰,男。

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开源路湛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耿勇军,局长。

第三人河南世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孙新富,总经理。

原告朱高峰诉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河南世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城乡规划许可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高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高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窦平安

审 判 员  董亚楠

人民陪审员  周旭璐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东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