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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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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贾名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审字第36号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局长。 被执行人贾名峰。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金执法罚字(2014)

河南省郑州市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审字第36号

申请人郑州市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局长。

被执行人贾名峰。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金执法罚字(2014)第348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在三全路与丰庆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施工场地临街面未设围挡,施工现场放有四组脚手架,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了《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8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缴纳,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罚款800元,加处罚款800元,共计1600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人作出的具体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金执法罚字(2014)第348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 野

审 判 员  姚 丽

代理审判员  巩大振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文 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