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卫行初字第50号 原告梅风云,女。 原告韩国顺,男。 被告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诚朴路南段。 诉讼代表人张涛,局长。 原告梅风云、韩国顺诉被告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梅风云、韩国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梅风云、韩国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风云、韩国顺负担。 审 判 长 窦平安 审 判 员 董亚楠 人民陪审员 周旭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延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