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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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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风云、韩国顺与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卫行初字第50号 原告梅风云,女。 原告韩国顺,男。 被告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诚朴路南段。 诉讼代表人张涛,局长。 原告梅风云、韩国顺诉被告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卫行初字第50号

原告梅风云,女。

原告韩国顺,男。

被告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诚朴路南段。

诉讼代表人张涛,局长。

原告梅风云韩国顺诉被告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梅风云、韩国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梅风云、韩国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风云、韩国顺负担。

审 判 长  窦平安

审 判 员  董亚楠

人民陪审员  周旭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延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