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卫行初字第15号 原告王帅,男。 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机动大队,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北路与新华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周兴国,大队长。 原告王帅诉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机动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帅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帅负担。 审判长 窦平安 审判员 董亚楠 审判员 任国民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