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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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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义全与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4)安行初字第00072号 原告林义全,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生,。 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以下简称文峰工商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局长。 原告林义全诉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

(2014)安行初字第00072号

原告林义全,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生,。

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以下简称文峰工商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局长。

原告林义全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进行了答复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进行了答复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义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义全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