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行初字第00072号
原告林义全,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生,。
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局长。
原告林义全诉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进行了答复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进行了答复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义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义全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