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行初字第00071号
原告安阳安林感冒专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安林,职务:院长
被告安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职务局长。
原告安阳安林感冒专科医院诉被告安阳市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安林感冒专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安林感冒专科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