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行初字第00006号
原告田瑞红,女,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付强,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瑞红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瑞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瑞红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