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林义全,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长喜,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英超,文峰分局干部。
原告林义全诉被告文峰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义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义全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