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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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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义全与文峰分局行政行为违法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5)安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林义全,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长喜,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以下简称文峰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英超,文峰分局干部。

(2015)安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林义全,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长喜,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以下简称文峰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英超,文峰分局干部。

原告林义全诉被告文峰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义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义全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欢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