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行初字第00114号
原告芈光平,男,汉族,1963年1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天富,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纪献,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芈福光,男,汉族,1957年3月10日出生。
原告芈光平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调取、补充新的证据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芈光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芈光平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