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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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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光平与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3)安行初字第00114号 原告芈光平,男,汉族,1963年1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天富,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纪献,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芈福光,男,汉族,1957年3

(2013)安行初字第00114号

原告芈光平,男,汉族,1963年1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天富,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纪献,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芈福光,男,汉族,1957年3月10日出生。

原告芈光平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调取、补充新的证据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芈光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芈光平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