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初字第22号
原告雷银宇,男,汉族,1957年5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海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文昭,局长。
第三人雷静静,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
原告雷银宇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银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银宇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