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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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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银宇诉与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5)安行初字第22号 原告雷银宇,男,汉族,1957年5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海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文昭,局长。 第三人雷静静,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 原告雷银宇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

(2015)安行初字第22号

原告雷银宇,男,汉族,1957年5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海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文昭,局长。

第三人雷静静,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

原告雷银宇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银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银宇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