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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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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保平与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4)安行初字第00031号 原告范保平,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增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晓艳,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

(2014)安行初字第00031号

原告范保平,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增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晓艳,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徐少颖,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

原告范保平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保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保平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