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马志国、徐秀娟与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4)安行初字第00015号 原告:马志国,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徐秀娟,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玉海职务:主任 原告马志国、徐秀娟诉被告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安行初字第00015号

原告:马志国,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徐秀娟,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玉海职务:主任

原告马志国、徐秀娟诉被告安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争议的问题已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志国、徐秀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志国、徐秀娟负担。

审 判 长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文江

责任编辑:国平